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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偿还债务的担保人是否有偿偿能力

2023-04-12 18: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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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回复

专业分析:

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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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是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的。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担保的方式不一样,就需要采取不同的索偿措施: 1、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起,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债权人可以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2、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只有在尽最大可能向债务人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即经起诉至法院审判且经强制执行依然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在约定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其权利的。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要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时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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