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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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就变更后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状况对其单方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劳动法关于调岗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非过失性辞退;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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