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也就是商标注册审查中的“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由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由于商标权专用权基于注册取得,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往往不止一个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以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商标使用人不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进而失去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但是,“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对于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法律不予支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这一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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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商标的方式为: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然后由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就可以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个人申请商标的,需要向商标局递交相应的主体资料,注册商标申请书和商标图案,并缴费。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后,会下发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这个时间大概需要九个月左右,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则进入初审公告程序,也叫异议期,三个月的异议期满没有公众提异议的,能够授权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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