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和劳动合同一样都可以用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补充协议中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条款,劳动者可以选择不签订。因为补充协议和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双方在协商一致,并且平等公平的条件下才能签订,这也是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签订补充协议为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因为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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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对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变更;但是双方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来订立协议。
在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有关规定是存在的,具体如下: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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