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三千元不构成犯罪,可处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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