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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若老师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就是说,无过错,即无责任。具体情节就根据这个原则衡量。但不管怎么说,都不应该让老师垫付。这是学校的责任。就算最后确定了教师有过失,也是学校承担经济责任。根据老师过错的程度,可以给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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