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孤儿全部纳入“五保”范围,并确保在福利院的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各省民政厅、综治办、财政厅等15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这是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的第一个综合性福利制度安排。据不完全统计,现有失去父母的儿童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1.5万多人。规定,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一所专业儿童福利院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并确保在院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符合条件的农村孤儿要纳入“五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的孤儿,当地政府应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继续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要求,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要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已经开展新农合的地区,要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孤儿加入新农合。符合入学条件的,送当地学校就学,并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考入大学继续深造的,由所在福利机构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属于政府供养对象。但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无房散养孤儿,要纳入政府住房救助体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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