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针对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工伤的鉴定标准: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一级工伤的情形: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极重度智能损伤;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其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