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的依据、程序和期限;(二)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三)商事主体的登记和备案信息;(四)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五)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六)市级以上商事登记机关授予商事主体荣誉称号的信息;(七)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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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同时明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二是规定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三是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1行政相对人名称;2行政相对人地址;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6违法事实;7处罚类别;8处罚依据;9处罚内容;10处罚结果;11处罚决定日期;12公示期限;13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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