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二)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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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要求: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布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1、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3、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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