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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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装修后又不承租处理如下:合同无效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未形成附件的,由承租人拆除,形成附件的,按各自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租赁期届满或合同终止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着装修的,由承租人拆除。拆迁造成的房屋损坏,承租人应恢复原状。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装修出租屋,有此种情况的,可能要承担相关的赔偿损失。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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