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伙协议,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理清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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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控合同中主体资格的审查的方式: 1、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时,需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特殊行业,需审查其从业证书。 2、合同主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审查对方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如果是特殊行业,需审查其资质证书,还要审查签订人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
合同主体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1、主体为自然人时,应审查对方的身份证件,以确定其是否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行业的还要审查从业证书。 2、主体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时,要审查对方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审查资质证书,如药品企业审查药品经营许可证,房地产企业审查其“五证”等。 3、第三人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的合同,还要审查其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的权限是否写明代为签订合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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