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依法通知家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另外,如果案件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家属可以旁听。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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