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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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均等分割。
公租房是具有福利性的一种房屋租赁方式,出租人一般是政府或者单位,承租人一般需要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才能够承租,例如公务人员、单位职工或者生活困难等。公租房需要承租人交付租金,但因其福利性的特征,租金较一般房屋的租金价格要低得多。但是承租人对公租房拥有的仅为承租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认定上不能适用婚前购置房屋的规定,离婚时也不能对公有房进行份额的分割或者所有权的确认,能够成为离婚财产争议的是公有房的承租权。 一方婚前租赁的公租房,原则上是婚后并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租赁权,而是需要5年的婚姻存续年限或公租房所属单位职工的身份要求或出租方官方认可或非承租一方对公租房做出一定的经济或身份支持的。因此,如果作为非承租方的一方,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包括但不限于租房款的缴纳收据、借款投资婚后的还款证明、房屋维修单据等能够证明对公租房的承租做出了相应的贡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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