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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的规定: 1、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与经济价值; 2、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3、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其使用价值; 4、不可分物应按实际需要与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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