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转让的限制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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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股权转让限制如下: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全体股东同意;外资股权转让必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人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质押和质押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外资股权转让后,外资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依照企业具体章程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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