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条件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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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程序的实质条件如下: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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