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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多个劳动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不干涉,其性质既具有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色彩,介乎两者之间,然而却没有公司的性质,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没有独立的性质。 2、仲裁中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职能不断退化。
大部分情况能够解决,但需要具体结合案情分析,在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提请起诉会被驳回,如果反之还需要进行诉讼。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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