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可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是社保基数的20%左右,直接进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社保基数的8%,进入个人的账户。 当参保人退休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分为两个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来自于统筹基金,具体多少和当地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等参数有关。 个人养老金即个人账户积累的部分,分N个月领取。若是只领了一个月就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如果是职工参加单位的社保,则继承人可以继承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利息;如果是个人参保,就可以让继承人拿走之前交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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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形成,在此以前,个人账户中一部分资金是个人缴纳的,另-部分是由单位缴费中划入的。根据国家规定,个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单位缴费部分不能继承,应当并入统筹基金。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是职工上交一部分,企业给上交一部分,都是从企业收支中直接划入的养老保险账户。上交越多,企业给上交的那一部分也越多,所以,越交越多,只能证明退休后的退休金增多,这是有账可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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