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 一、起诉离婚要提交哪些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6、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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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后要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证据、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证据、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个人债务证据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 二、五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原告举证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就起诉讼请求,提供合法、真实、具有关联性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举证。 例如,起诉请求离婚的,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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