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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人员伤亡的,要抢救伤员并报警处理,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如果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报警后交警会出具责任认定书,双方根据责任认定书的结果协商赔偿事宜。赔偿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各方当事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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