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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幼儿园对被校学生的侵权责任

2022-11-19 16: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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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9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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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 暂时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照管看护,而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学生有直接的教育看护关系。 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学校和老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学校幼儿园对被监护人有直接的教育看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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