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孩子,一般是判决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判决随父方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母亲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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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哺乳期离婚的,母亲是孩子的直接抚养方,因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孩子的母亲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况的,可以判给父方抚养。哺乳期离婚需要注意,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只能女方起诉,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哺乳期的孩子离婚后一般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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