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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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比如尚在校就读的,父母仍应负担抚育费。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十八岁。以下例外:十六周年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以下情形的,父母有支付能力,仍承担必要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够生活,在学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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