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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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和军人办理离婚手续的方法:双方均为军人,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提出处理意见,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经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原婚姻基础和婚后关系良好,应当说服非军人一方,调解或判决不得离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或军人有重大过错,不能继续维持,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能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但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而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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