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以下是关于精神损害的法律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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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人的恐吓受到精神伤害,受害人是可以报警索要赔偿的,但是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系自愿。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应当能预见到同居发生性行为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但是却没有阻止,而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女方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第二,系不属于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形。在女方流产并非男方直接的非法侵害行为所导致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男方直接的非法侵害行为导致的流产,女方请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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