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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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种情况很复杂。需要结合具体事例分析。大体上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第一次事故与第二次事故时间紧贴,二次事故当事人当时无法知晓第一次事故,来不及反应即发生了第二次事故,那么第二次事故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第一次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二是第二次事故发生在第一次事故之后较长时间,且事故路段无法正确观察前方情况,车辆行驶较快,造成二次事故的发生,但这种情况下,二次事故当事人应当减速慢行,因此,他应当负一半责任;三是第二次事故发生在第一次事故之后较长时间,路况也很好,但二次事故当事人快速通过时,未能及时发现受害人,发生了二次事故,这样二次事故当事人应当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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