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情形: 1、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已经没有争议,但对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2、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但复议机关并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受害人对复议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 3、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法院判决撤销,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4、行使职权的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该行为的合法性已不得争议,受害人对于赔偿还是有异议的。 5、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提出赔偿请求,但无意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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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按下列标准予以界定:倘若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界定的范围: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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