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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是: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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