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能否离婚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一般法院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第二次诉讼是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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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剂无效且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只能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应携带下列材料: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有孩子的携带户口本或出生证明;财产证据;感情破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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