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此外,还要注意一项审判政策,即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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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如果确认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且找不到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按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处理;如果找到了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应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发生医疗损害事故后,患者可先于医院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后应当制作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双方协商不成的,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不成的,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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