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对方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申请一次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0.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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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对方拒不执行,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请求法院查封房产车辆和冻结银行存款,从立案庭转至执行实施庭,大约需要五天。
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间如下: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会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会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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