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第八十一条,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这一条第二款的中间部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这一条规定在新《证券法》第50条第(二)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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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方式如下: 1、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3、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流程: 1、先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已准备好的公司名称。 2、准备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交相关材料提交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3、到工商局指定的刻章地点刻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发票章。 4、去银行开立基本户。 5、核定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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