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连锁经营是一种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关系是依赖于双方合同而存在和维系的; 2.连锁经营中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不存在有形资产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由各自独立承担对外的法律责任; 3.授权人对双方合同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及(或)专用权,而被授权人通过合同获得使用权(或利用权)及基于该使用权的收益权; 4.连锁经营中的授权是指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利用),而非有形资产或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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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未经许可经营而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构成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的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可分别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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