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残疾人就业咨询、劳动技能评估、求职登记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向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前款规定的审核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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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有: 1、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动的免收营业税;残疾人就业的,该企业单位向税务局审批,可以免收个人所得税。 2、凡是残疾人从事个人事业的,登记费、会费等,可以减半收取; 3、凡是企业、公司等单位按比例安排一定残疾人就业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国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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