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劳发[2004]62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病退。根据劳部发[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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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具体来说,患有这些严重的疾病可以办理病退: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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