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72、无期徒刑、死刑内容略。 7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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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且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2.与主犯有共同的犯罪目标; 3.行为人的行为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因此这种行为的实行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就能视为行为的完成。毒品犯罪的核心环节是交易,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转移毒品,或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均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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