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3、大幅提高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4、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致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致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得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6、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的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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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修订,职称改革和涨工资是重点。教师法实施几十年来,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其实并未完全建立,职称申报受制于职称指标限制,职称级别与工资挂钩,小级别晋升,绩效工资和绩效奖励工资,都存在不少问题。 从教师法修订调研座谈会情况看,教师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应包括10个方面:明方向,准定位,确权利,提门槛,促发展,促改革,搭阶梯,保待遇,授荣誉,强保障。 结合具体内容看,其中搭台阶和保待遇是教师最为关心的项目。搭阶梯就是改革完善教师职级晋升体系,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激发教师工作动力;保待遇就是完善教师工作待遇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热心从教、安心从教。从有关分析看,此次教师法修改,要明确教师职业性质定位,很可能首先要将原来的教师定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修改为“教师是依法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师职业定位明确了,权利、义务、待遇(包括干部身份)也就明确了,工资也就能和国家公务员一样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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