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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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机构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鉴定,同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备案,但是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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