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是多久,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所以我国法律对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规定: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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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规定如下:十六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十四岁以下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六岁以下不给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
1、16岁以上应当负刑事责任。 2、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八种法定严重犯罪的。 3、12-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重伤残疾、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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