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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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主犯的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意发起人、往往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聚集犯罪的人一般都是共同犯罪的主犯;积极参与者在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直接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犯罪行为;组织、规划、指挥共同犯罪行为,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或者一致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适用缓刑要考虑的因素有: 1、犯罪分子是否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 2、是否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3、有无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的; 6、是否是不满十八周岁、怀孕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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