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轻伤的一般处理程序。轻伤害发生后当事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委托鉴定手续,到法医门诊部鉴定。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有两条渠道:(1)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被害人可以直接自诉,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并由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案卷。对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的轻伤害案件,由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赔偿的诉讼请求项目和轻微伤相同。 二、刑事和民事责任。轻伤害案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尽量解纷息讼,化解矛盾,伤害方积极承担赔偿责任,被伤害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则伤害方只需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否则一但形成公诉或自诉,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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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检验鉴定业务流程:了解案情活体检查、拍照查阅病历鉴定(案件疑难需会诊提交专家讨论)制作和发放鉴定书。 3、除上门服务外,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初次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4、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史(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医学资料。 5、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后及时完成。 6、鉴定文书 鉴定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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