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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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面情形,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可以反悔: 1、夫妻两人签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 2、夫妻两人签了离婚协议,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3、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部分,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书能反悔。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是诉讼变更,起诉变更时,只有协议的效力有瑕疵,法院才会判决同意修改,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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