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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企业转让、处置投资资产时,对投资资产的成本进行了什么调整

2022-11-09 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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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9 回复

专业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与条例上述规定一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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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原则是,股东投资要在以下债务事项全部清偿完毕后,如有剩余方可进行分配。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企业资产用于清偿债务的顺序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如有剩余资产,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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