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以下待遇:(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二)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三)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领取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四)致残的,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补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六)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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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关于贯彻实施新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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