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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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社区或者村委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等。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2、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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