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rn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rn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rn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rn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rn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rn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rn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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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决定的。 刑事拘留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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