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有关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2】64号),其中相关规定惠及在藏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是对为西藏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们工作的充分肯定和贴心关怀,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健康、珍爱生命的理念。在退休待遇方面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时,应按照正常晋升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固定工资等推算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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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3、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4、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事业单位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在此基础上,中小学教师有10%的比例提高作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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