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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农村范围内,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首先,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首先,如果宅基地已经是处于多年闲置状态或者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已经倒塌、破败失去了它原本所具有的价值。根据这种情况,宅基地上已经没有了任何财产和有价值的物质,那么农民是不可以对这一块宅基地行使任何继承权的,而这块宅基地就会交由农村的集体组织重新进行合理的分配或另行处理。然后,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要相对复杂些,如果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房屋就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虽然宅基地不属于《继承法》中遗产包括的部分,但是房屋却是继承范围之内的。宅基地更有规定是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的,但是对宅基地依然是没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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