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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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不属于共同债务。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负的债务,指的是夫妻为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包括其衣食住行、教育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属于个人债务。若不用于共同生活,则应属于其个人债务。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存在并不承担责任,取决于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在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律义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道,也要承担责任,即有归还义务。如果认定为个人债务,无论对方是否知道,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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